一、以案说法
厦门曾经有这么一个报道,张大爷因错误理解,把遗赠当成了遗嘱继承,导致孙子无法继承其名下600万房产。
厦门张大爷妻子早逝,再婚之后与子女关系处理不好。但是,隔代的孙子支持爷爷追求自己的幸福。所以,爷爷写了一份“遗嘱”,决定把600万的房产由孙子张小小继承。为了保证“遗嘱”的效力,张大爷还特地去公证处做了公证:等我百年之后,我现居住的房子由孙子张小小继承。
张大爷去世后,房子处于空闲状态。由于张小小工作忙,没有及时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直到后来拆迁,张小小才拿出这份经过公证的“遗嘱”,说明自己是房产的继承人。而其他叔叔不同意,认为该“遗嘱”系伪造,应当无效,几经争执之后,双方去到了法院。
最后,法院认定,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内容有效,但是张小小却在继承程序出现问题,导致无法继承房产。
这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在法律上实际属于遗赠,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如果是遗嘱继承,继承人可以随时要求继承遗产,不受时间限制,除非自己书面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如果是遗赠,那么受遗赠人应当在60日内表示要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这笔财产。
由于张大爷这份“遗嘱”在法律是属于一份遗赠,而张小小在张大爷去世后,一直没有表示接受,错过了继承60天的法定时间,最终导致无法继承财产。
二、遗嘱与遗赠的区别
遗嘱继承是指自然人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熟人继承。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而在我国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两种: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上述规定可知,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孙女的法定继承人,而孙子孙女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张小小并不是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张大爷所立的遗嘱并不能按照遗嘱继承的程序办理,而是属于遗赠处理。当受遗赠人在60日内没有表示接受赠与,那么就无法获得遗赠人的财产。
三、接受遗赠以何种方式表示
那么,当遗嘱人去世后受遗赠人用什么方式表示接受遗赠呢?
在实际操作中,受遗赠人可以用口头向法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表示,如递送接受遗赠书面材料、到公证处公证、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实际行动占有遗产。
四、法律提示
当孙子、孙女或者外孙、外孙女知道自己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打算由将财产传承给自己时,一定要保存好证据,及时用正确的方式表示自己接受遗赠,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