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注释
-第1卷主要讨论演说的题材与说服的方法。
-第2卷第1—17章主要讨论情感与性格,因为懂得听众的心理和性格,是有助于说服的。
-第2卷第18—26章又回头讨论题材与说服的方法。
二、演说的目的
1.说服性的演说目的
既然说服性的演说目的在于使人下判断。
(注释:这句话缺少结论,结论句可能是:“所以必须讨论性格。”演说者的性格和听众的性格都影响判断。)
-已经判断的事情,用不着争辩;
-即使是对一个人说话,劝他做某一件事或不做某一件事,目的也在于使他下判断,这人也同样是一个判断者,因为,一般说来,我们所要说服的人,都是判断者。
-即使一个人是在和一个对手或一个理论争辩,也是如此,因为必须用言辞去驳倒对方的相反的论点。
2.典礼的演说目的
典礼演说也是如此,因为典礼演说是面向听者的,听者也就是判断者。
但是,一般说来,只有对具有社会性的争论下判断的人才能称为判断者。
3.各种演说的意见和命题
既然每一种演说都有自己的目的,既然我们已经搜集了政治演说、典礼演说和诉讼演说的或然式证明所依据的意见和命题。
注释:
-政治演说的或然式证明所依据的意见和命题,见于第1卷第4—8章。
-典礼演说的或然式证明所依据的意见和命题,见于第1卷第9章。
-诉讼演说的或然式证明所依据的意见和命题,见于第1卷第10—15章。
-“意见”指一般人的意见,参看第1卷第1章注[2]。“命题”构成修辞式推论的前提。
4.各种演说的部目
并且确定了使我们的演说表现性格的方式,只有通用部目尚待讨论,
(1)可能、不可能部目
因为所有的演说者都必须在他们的演说中使用可能、不可能部目,
-有一些演说者(注释:指政治演说家)企图证明某一件事将要发生,
-另一些演说者(注释:指诉讼演说者)则企图证明某一件事已经发生。
(2)大小部目
此外,
-大小部目也是这三种演说所通用的,因为所有的演说者都在审议、称赞或谴责、控告或答辩的时候使用缩小法与夸大法。
这些部目弄清楚之后,再讨论修辞式推论和例证。
(3)通用部目
在通用部目中,
-夸大法如前面(注释:指第1卷第9章最后部分)所述,最宜用于典礼演说;
-过去部目最宜用于诉讼演说,因为过去的事需要判断;
-可能部目与未来部目最宜用于政治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