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4日,赵某、周某驾驶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2年1月14日,周某将汽车送往某4S店维修,2022年2月14日开始备件陆续到货,于2022年2月22日维修完毕,承保赵某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维修费。周某就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申请进行了诉前司法鉴定,花费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赵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所驾驶车辆系其从某汽车服务公司租赁,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某汽车服务公司已声明该车辆本次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交由司机周某主张权益。现周某将赵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9282元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某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停运损失、鉴定费、案件受理费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保险合同条款中有相关免责约定,且其已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赵某辩称投保单名字非本人所签,某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停运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同时,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停运时间均不认可。
中淇律师分析
本案中,林某按照某云果公司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外卖骑手招聘工作,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某云果公司亦为林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虽然林某的工资系通过案外多家公司账户支付,且也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某云果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但并不影响林某在某云果公司的固有工作形式和性质,双方的用工关系自始至终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可以认定林某与某云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6045号民事判决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849号民事判决书
中淇律师分析
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合作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独立的,而劳动关系双方则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实践中,很多企业通过合作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协议,以规避用工成本和风险,比如,不少骑手公司要求骑手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到劳动者个人。本案中的骑手公司则更进一步,要求负责招聘骑手的行政人员也注册个体工商户,试图混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通过对劳动者与骑手公司之间的入职面试、工资发放、日常管理、社保缴纳等事实进行梳理,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司法裁判,保护了外卖平台分包公司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经济中的新业态在合理合法的道路上行稳致远。